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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论坛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本论坛命名为“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www.52gansu.com |www.52gansu.com.cn| www.52gansu.cn)”。
2、本规则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制定。本规则仅适用于本论坛,为本论坛最高管理规则,全体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本规则。
3、自行张贴,文章自负,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文章或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4、论坛定位及宗旨:本论坛为非盈利性论坛,旨让在上海的甘肃人和更多志同道合的之士互相沟通。是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成为团结互助、资源共享的平台。
5、本论坛是甘肃人私有论坛,不属于公共论坛,管理者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人士访问本论坛。
6、本论坛鼓励原创,也接受适量转贴。
7、转贴请务必首先确认您是否有权力转贴,转贴请注明原作者及出处。
8、限于技术力量,本论坛不能保证为所有贴子备份,请自留底稿。
9、本论坛的最终所有权归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所有。
第二章 论坛发帖管理规定

一、帖子内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转移、关闭、修改或删除帖子:
1、所发表主题贴与版块主题无关的帖文;
2、宣扬恐怖、恶心、血腥、涉嫌色情的图文贴;
3、使用不文明的只言片语,容易引起歧义、导致会员间吵架、矛盾的帖文;
4、重复字或者重复的词汇超过100字,或重复字组成一副字符图像的;
5、谈论政治敏感话题,包括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官员、党派、民主等影射的帖文;
二、帖子内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删除帖子;
1、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主题或帖子。
2、攻击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官员的,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主题或帖子。
3、侮辱或诽谤他人,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主题或帖子。
4、宣扬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恶意灌水或张贴垃圾信息的主题或帖子。
5、凡提到“法XX”等邪教组织的贴文,不论发贴人的立场与否。
6、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涉及论坛会员隐私的帖文,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主题或帖子。
7、违反论坛版块具体管理规定的主题或帖子。

第三章 版面

1、向管理员申请获准成立的版面为本论坛合法版面。
2、用户在论坛内开设新版,须向管理员申请,经管理员决议通过方可成为本论坛合法版面。
3、新版在建立后,若大部份所发表文章与当初申请时不符,或人气很低,管理员有权决定是否废除该版。

第四章 版权

1、本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2、在本论坛原创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其版权归作者及本论坛共同拥有,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目的。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论坛有权将在论坛发表的文章用于论坛其他用途。
3、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其版权申明以下列原则为准:
A、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论坛”。
B、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甘肃人缘聚上海同乡会论坛”,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作者和论坛支付稿费和版权费。
C、任何修改与部分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1、工作出色的版主或对本论坛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用户,经用户推荐或自荐,参考其他用户意见,由站务组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的内容包括:授予各特殊权限,授予各荣誉称号等。
2、使用者的注册资料经站务组确认非属实者,本论坛保留删除其帐号的权利。
3、使用本论坛帐号从事非法商业行为或在版面上发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足以影响到本论坛声誉者将停止其帐号并取消其权力,情节严重者本论坛将删除其帐号。
4、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站务组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立即删除,作者将受到警告,警告无效或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删除帐号:
A、内容违法国家有关法规;
B、内容有违社会公德;
C、内容引起用户或当事者反感。

第六章 附则

1、本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2、本论坛用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守则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守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论坛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与本规则冲突,如有冲突,应以本规则为准。在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本论坛拥有最终解释权。
4、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原相关规定即宣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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